凤岗公司注册-重新税务登记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0-03-07 03:16:42
问:什么是重新税务登记?

答:“重新税务登记”是指原税务登记已注销但营业执照未注销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至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涉税事项。

问: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答:一般而言,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要至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相关事宜:

1、已经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恢复生产经营;

    2、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

    3、跨县(区)迁移的纳税人迁入时。

问:上述情形中,“非正常注销”指的是什么?

答:“非正常注销”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2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问:非正常户解除与重新税务登记有什么差别?

答:纳税人成为非正常户后,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其税务登记证件仍然有效,纳税人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接受行政处罚,并完成补充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其非正常户状态,纳税人即可正常经营。只有当纳税人长期处于非正常户状态,主管税务机关已经注销其税务登记的情况下,纳税人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时才需要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问:杭州市主城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迁移需要办理重新税务登记吗?

答:不需要。主城区内迁移虽然涉及到税务登记管辖权的变更,但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并不注销其税务登记,城区内迁移属于变更税务登记中注册地址变更的范畴,纳税人只需办理变更登记。而跨县(区)迁移时,纳税人原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注销其税务登记,所以纳税人迁入时必须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问: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的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答:需要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然后至联合办证中心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问:跨县(区)迁入纳税人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跨县(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应提供:

1、《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纳税人迁移申请审批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5、房产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和私营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问:除迁移外,纳税人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已经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以及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的情况,纳税人申请重新税务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重新税务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

2、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已明确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由行政审批项目变为非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对应《纳税人重新税务登记审批表》的表征单书格式需要进行修改,但在新表单样式还没有修改之前,继续使用目前在用的表单。

问:纳税人至联合办证中心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取得《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后,需携带以下资料至联合办证中心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1、《重新税务登记通知书》;

2、有效营业执照或有关批准重新开业的文书及其复印件(注: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两份,非联合办证需要复印件一式一份,特殊规定的除外)。

问:纳税人办理重新税务登记有无时限要求?

答:不同情形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不同: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