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岗公司注册-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相关问题解答
时间:2020-03-30 05:26:11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退回、折扣折让、无法认证等情况,且不符合作废条件时,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纳税人获取《通知单》后,才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

问:填开《通知单》应该由哪方提出申请?

答:根据不同情况,《通知单》的填开申请应分别由销售方或购货方提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由销售方提出填开《通知单》申请:

(1)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因开票有误等情形尚未交付给受票方的;

(2)销售方已将发票交付,购货方拒收的,且购货方未认证发票的。

2、以下情形,则应该由购货方提出填开《通知单》申请: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情形的,且购货方已认证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通知单》。

除此之外,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问:申请填开《通知单》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货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单》;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受票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单》。

问:销售方申请填开《通知单》,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应提供的资料为: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对应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则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对应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问:购货方申请填开《通知单》,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且已经通过认证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折让等情形的,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时,应提供的资料为: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对应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3、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复印件;

4、销售退回、服务中止、折扣折让的,应提供双方签署的协议或其他书面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复印件;

5、开票有误的,需要提供开票方的开票有误书面说明。

(二)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有以下情形未通过认证,申请填开《通知单》,则应提供以下资料: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对应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3、如“无法认证”申请填开《通知单》,对应的蓝字发票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无法认证”的印章;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非免抵退办法)的企业,申请填开《通知单》,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在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加盖“不予退税”章;

4、对受票方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应经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原件后获取《通知单》,并将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上交至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上加盖受票方单位公章。

问:通过哪些途径可以申请填开《通知单》?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请填开《通知单》:

1、国税网站

登录国税网站群“我的办税厅”,即可进行《通知单》的申请,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审核;

2、税企邮箱

纳税人通过Internet网登陆税企邮箱,将红字申请单电子数据使用WinRaR打包压缩,通过税企邮箱中的“红字发票信息”功能模块,以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红字发票管理员,进行《通知单》的申请,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窗口进行审核。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量较大的纳税人而言,邮箱办理应该是首选方式;

3、办税窗口

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由窗口工作人员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此方式办理。由于人多需要排队叫号,窗口工作人员又要逐项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再进行数据比对审核,会花费较长的时间,建议一般纳税人选择国税网站和税企邮箱办理。

申请填开《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纳税人,目前必须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

问:通过税企邮箱或国税网站申请填开《通知单》前,应做好什么准备工作?

答:先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开具申请单”菜单项开具;

第二步,点击“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导出”菜单项,在系统弹出“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出”界面中,选择需要导出申请单的月份,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弹出该月已填开的所有红字发票申请单的明细。选择需要导出的申请单,点击“导出”按钮,将申请单导出为xml文件。

问:如何通过国税网站申请填开《通知单》?

答:登录国税网站“我的办税厅”后,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依照“网上办税区—涉税文书申请”的路径,选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进入业务办理界面后,可先对《通知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然后打钩点击“确定”进入下一步;

3、填写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后,点击“确定”;

4、点击“浏览”,选择导出的XML文件,确认后点击“导入”;

5、进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界面后,根据开具申请单的实际情况在“说明”栏中选择打钩,并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确认后点击“保存并提交”;跳出对话框,点击确定,完成发送;

6、审核手续:税务人员对收到的电子文件进行处理,审核无误的,将系统比对生成《通知单》;

7、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通知单》。

问:如何通过税企邮箱申请填开《通知单》?

答:选择通过税企邮箱办理的,根据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登录以下网址:http://61.175.194.59:7001/webmail税务企业邮件系统,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初始密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后6位,正式使用后请及时更改密码;

2、登录后点击“红字发票信息”,确认收件人名字“红字发票管理员(虚拟)”后,继续输入邮件主题和邮件正文,并将导出的申请单文件压缩后添加为附件,最后点击“发送邮件”,结束发送流程;

3、审核手续:税务人员对收到的邮件进行处理:(1)审核无误的,将由系统比对生成《通知单》;(2)存在异常的,将异常原因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需要根据税务机关要求,重新按以上步骤发送申请;

4、纳税人看到发送的邮件“已阅”后,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通知单》。如纳税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有误需要再补充或改正的,待补充齐全或改正后再换取。

问: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进行非征期抄税后发现有误,可否当月申请填开《通知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非征期抄税后已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专用发票,当月可以申请填开《通知单》。

问:多份蓝字专用发票是否能汇总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

答:购货方的多份蓝字专用发票如果税款已经抵扣,且合计金额未超过销售方开票限额的,购货方可以汇总填开《开具红字增值说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说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说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说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必须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对应一份申请单。

问:一份《通知单》可以对应开具多份红字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一份《通知单》只能对应开具一份红字专用发票。

问:由于购货方发生退货等原因,办理《通知单》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答:购货方已抵扣的专用发票在办理《通知单》后,当月即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税额在申报时自动显示到当月所属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中。

问: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后,当月又发生退货等情况,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购货方当月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通知单》,且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遇此情况的纳税人不可手工修改当期申报表附表二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的数据。

问:申请填开《通知单》可以同城通办吗?

答:不能。纳税人如果选择窗口办理的,应当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填开《通知单》。